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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本市青草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其续保。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5时10分,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9小型面包车沿桐城市青草镇里仁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里仁村化工厂附近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侧翻。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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