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6********,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5********,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驾车到浚县王庄镇孙石井村被害人孙某某家盗窃细犬,魏某乙驾驶车辆在门外接应,魏某甲到孙某某家屋后狗笼内将3条细犬盗出,后与魏某乙一起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细犬其中两只价值220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魏某乙自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将两只细犬退还被害人,魏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800元,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魏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魏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超只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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