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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1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豫R*****小型轿车,行驶至邓州市构林镇地仓路养老院处,撞住步行的余某某,致使余某某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魏某某自动投案。双方就此事故的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魏某某已取得余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魏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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