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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宏兴路物探局岗至南张丰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5********。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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