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宿舍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13时许,持证驾驶鲁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科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峰物流东门附近,撞到路边树木,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 姜黎黎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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