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桂B****1号二轮摩托车,沿东泉-英山线由英山往东泉方向行驶至平山镇大阳村大洋坪路段时,碰撞对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卢某某,造成桂B****1号二轮摩托车损坏、卢某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某在案发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电话通知陶某某到案进行讯问,按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有投案自首及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兰光
检察官助理:罗丽蔓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陶世宽,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中渡镇朝阳村马安山屯1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世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陶世宽驾驶桂BRA211号二轮摩托车,沿东泉-英山线由英山往东泉方向行驶至平山镇大阳村大洋坪路段时,碰撞对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卢凤香,造成桂BRA211号二轮摩托车损坏、卢桂香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陶世宽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卢凤香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世宽在案发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电话通知陶世宽到案进行讯问,按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陶世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世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世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世宽有投案自首及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兰光
检察官助理:罗丽蔓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428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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