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号**楼。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德化县浔中镇、龙浔镇等地,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79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德化县浔中镇污水处理厂隔壁鸡棚内,盗走陈某乙养在该处的公鸡13只。经德化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900元。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德化县浔中镇城东红星美凯龙后山上,偷走陈某丙养在该处的公鸡6只,母鸡2只。经德化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980元。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德化县浔中镇城东红星美凯龙后山上,偷走王某某养在该处的老母鸡3只,小母鸡2只。经德化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44元。
4.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霞田46号旧房子,偷走陈某丁养在房子里白鸭5只,竹鼠4只。经德化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05元。
5.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德化县浔中镇城南嘉园附近鸡棚,偷走陈某己养在该处的母鸡5只。经德化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价认[2019]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1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 邱巧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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