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古某某”,男,1965年**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镇**里***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建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55********,汉族,文盲,务工,家住崇仁县**乡**村****小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当日因其有残疾妻儿需要照料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崇仁县**镇**里***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崇仁县***乡**驾校后面村庄一老屋内、***敬老院附近的山上、崇仁县**镇***砖厂后山上、崇仁县**乡**村委会**村戏台上等地组织黎某某等二十余人用32张扑克牌比大小赌博,每次向庄家“抽斗”几十元不等,“抽斗”所得除去开支后由陈某某、李某某平分,两人共获利数千元。
2.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崇仁县**镇**里***号自家一楼客厅内组织黎某甲、黎某某等十余人利用32张扑克牌赌博,“抽斗”获利110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崇仁县**镇**里***号自家后门口的空地上组织黎某甲等二十余人利用32张扑克牌比大小赌博,每次向庄家“抽斗”几十元不等,获利数千元。2019年12月4日,崇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某、黎某甲等人。2020年1月3日,陈某某主动到崇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扑克牌、桌凳等物证;
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4证人黎某甲、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敏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家住崇仁县**镇**里**号,被告人李某某现租住崇仁县**后门的自建房,被告人陈某某家住崇仁县**镇**里***号;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十四张;
6.涉案物品塑料凳四张、骰子八个、扑克牌六副、方木桌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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