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汉族,初中,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G*****小型轿车在廉江市**大道路段被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6mg/100ml。后经抽取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酒精)浓度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和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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