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龙眠西路**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7********,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龙眠西路**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均在倪某乙(另案处理)组织安排下,多次从中国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边境线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情节严重,严重妨害国(边)境安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倪某甲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次月3日,偷渡回国。
2.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两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次月28日,该两人再次结伙偷渡回国。
3.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金某甲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倪某甲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2017年1月23日,该两人结伙偷渡回国。
4.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甲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2017年9月7日,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偷渡回国。
5.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金某甲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2018年2月7日,偷渡回国。
6.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金某甲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2019年1月19日,同倪某乙、金某乙三人结伙偷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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