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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被告人郭某甲因郭某丙辱骂其本人及家人,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郭某丙殴打,致郭某丙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姜某某、郭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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