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韩城市**镇**村*组,现住韩城市**办**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村民。2020年4月24日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在韩城市**煤矿集控室,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口角发生相互推搡的行为,随即被在场的李某某、薛某某拉开,被告人郭某某走到集控室门外时,被害人王某某追上被告人郭某某再次与其推搡、撕扯,随即再次被李某某、薛某某拉开。被告人郭某某再次走到集控室南边不远处的浴池与皮带廊桥之间的夹巷里时,被害人王某某再次追上继续为口角的事情纠缠被告人郭某某,并抓扯其衣服。被告人郭某某为了摆脱被害人王某某的抓扯和纠缠,用双手推了一下被害人王某某的胸部,致其先是仰面倒在皮带廊桥的墙上、后倒在墙下的地上,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等处受伤。2019年4月8日,经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3月20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洪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韩城市**办西峙路新**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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