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郝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酒后驾驶晋MQ*56*号面包车在侯马市新田路南侧(凤城乡凤城村附近)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广达瓦业”门前时,与芦某驾驶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驶出“广达瓦业”厂门)发生碰撞。
经鉴定,被告人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4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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