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18年5月8日矫正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谎称其在金华市婺城区**镇**物流处承包派遣招临时工的劳务项目,通过伪造考勤表等手段,以垫付临时工工资的名义,多次从合伙人余某某、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余元,后邱某某将上述钱财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情趣**网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账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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