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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鞍西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址海城市**镇**路**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左右,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辽C****7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东区建国大道钢城街路段时,因被告人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站前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查获后,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邢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被告人邢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采集并送检。

经鞍山市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被告人邢某某被查获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已过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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