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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连晨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建设路交通局家属小区1排1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东城办事处东山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晨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连晨曦酒后驾驶晋EPY234小型面包车沿高平市长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五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晨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4mg/100ml。被告人连晨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连晨曦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晨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晨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晨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晨曦现住山西省高平市东城办事处东山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电话:13653561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排**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驾驶晋E****4小型面包车沿高平市长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五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4mg/100ml。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65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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