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某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高村乡下平望村第五居民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8时1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LXXXX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超载儿童经过侯马市大上线下平望村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人数 6座车辆实载25人,其中下平望村小天使幼儿园幼儿23人,超载3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旭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锁住侯马市高村乡下平望村第五居民组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