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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0日07时38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云M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载赵某乙、赵某丙、段某甲、李某某、段某乙、赵某丁、赵某戊沿昌宁县卡斯镇塘子边寨子方向往昌宁县卡斯镇浪坝寨子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昌宁县卡斯镇塘子边寨子至浪坝寨子K0+80M处时,因赵某甲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至道路左侧的山坡内,造成赵某乙受伤(经卡斯镇兰山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0日8时30分死亡),云MF****号正三轮货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12月22日经昌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经鉴定,赵某乙系心脏破裂至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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