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贾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54********,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定州市***乡***村贾某乙家门口西侧处,因先前与贾某乙邻里矛盾问题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贾某甲持木棍击打贾某乙左胯部,致贾某乙左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贾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蔡佳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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