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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谢某某交通肇事)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20199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81214 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赣F1****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吴某某、孙子谢某甲、孙女谢某乙三人,从崇仁县**镇**村往**镇**村**组方向行驶,途经土源组路段时,驾车操作不当,摩托车侧翻至路外,致吴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刘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0915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崇仁县**镇**村**组**号;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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