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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 **镇**村**寨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9时许,罗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宁洱县**镇**村**寨**号其前夫许某甲家中有一支火药枪。民警在罗某某的带领下找到该住宅,当着许某甲的面搜查该住宅,在二楼储藏室床垫后发现一支疑似火药枪。许某甲称枪支系其父亲遗留下来的,结婚前用来打过鸟,结婚生孩子后就没再使用过。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火帽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许某甲有肢体残疾叁级,并患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帽枪照片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出入院记录、病情证明、入所体检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许某乙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不符合枪支配置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火帽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其身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涉案火帽枪一支暂扣于宁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_换押证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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