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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蔡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将被害人岳某某放在盈江县**镇****电动车上的一部黑色iPhone牌手机盗走(IMEI:356116098******)。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39元。当日23时50分,被告人蔡某某在盈江县**镇****对面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在其电动车坐垫箱内查获该部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杏

检察官助理:李杨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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