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现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夹河派出所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注册闲聊软件账号,在该软件内加入名称为“开心每一天”的群内,后董某某成为该群群主。董某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5月7日担任群主期间,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络赌博。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共计52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穆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电子数据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收取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与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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