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威海**老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1时许,醉酒后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西庄中石化加油站前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以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胡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16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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