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6月3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窜到**县**镇**路**号自行车维修店,将放在店内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2019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聂某某窜到**县**镇**路**号**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的蓄电池卸下盗走;2019年12月11日晚18时许,聂某某骑窜到**县**镇**路**大厦楼下,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蓄电池盗走。经郁某某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陆佰贰拾壹元整(¥621.00元)。
被告人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6月29日22时许,窜到**县**镇**路****店铺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盗走,并将黑色自行车用油漆喷成银色山地自行车。破案后,该自行车已被起回并发还受害人。经郁某某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伍佰壹拾壹元整(¥5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归案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检察员:郑伟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