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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罗某盗窃案文书公开)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在芒市**路中段**电影院门口路边,从被害人叶某停放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储物格内盗窃了一部白色华为牌P30Pro型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8元。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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