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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唐僧”,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东阳乡社后村樟树**号,无前科。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本人的赣******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菜市场出发经广管线往广丰区东阳乡社后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广丰区排**镇**村新亭候车亭路段时,因罗某某驾驶车辆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对向由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乙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6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电子磅过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申请表、违法经历查询证明、同人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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