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49********,汉族,文盲,务农,住崇仁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5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骑自行车从菜市场购买三斤肉,途经朋友黎某某家时,将自行车放在黎某某家门口,并在其家吃午饭。午饭期间,被害人黎某甲经过黎某某家看见章某某自行车,便上前推摇自行车,致车上的肉掉落,并捡起肉丢掉,村民见状将黎某甲劝离。饭后,章某某得知此事,便前往黎某甲家中质问黎某甲,随后便对黎某甲进行殴打,掌掴黎某甲脸部,并按住黎某甲头部往墙上撞,致黎某甲头部受伤送医救治,2020年3月8日,黎某甲死亡。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甲头部三处头皮挫伤、双下肢少量表皮擦伤、头皮血肿并软组织内少量积气,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不足以致黎某甲死亡。黎某甲主要死亡原因系其自身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间质性肺炎、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等)的基础上,因痰液填充气管致窒息死亡,自身疾病致死为主要因素,其参与度为85%-95%。辅助原因为本次外伤与黎某甲的死亡原因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轻微因素,外伤参与度为5%-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镇***组**号;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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