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08时左右,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2****号中型自卸货车从杨某某修理厂行驶至昌宁县田园镇鸿安检测站停车场内检测车辆。当日11时30分左右,穆某某驾车与鸿安检测站停车场内停放的云M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穆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穆某某被带至昌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拟作血检。

经鉴定:送检的穆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5.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