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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白某某滥用职权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汉族,高中文化,**辅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被羁押在**看守所。因被告人白某某与李某甲相识,就先后两次接受李某甲的请托,违反规定,私自与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和朋友张某某联系,并将肉食带入监室交给李某某食用。事后,白某某向李某甲提出借钱,李某甲说**镇的杨某甲欠其8000元钱,让白某某去找其朋友李某丙向杨某某要账,要到的钱给白某某。白某某将李某甲的话告诉李某丙,李某丙答复说,杨某某穷的没钱,根本要不来。白某某向李某甲借钱的事不了了之。

2、2019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在**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在一次提押陈某某时,主动与陈某某套近乎,谎称有人问候陈某某,并许诺陈某某有啥事他会尽量给帮忙。后白某某以自己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陈某某提出借一、两万块钱。陈某某表示有个叫杨某乙的人欠其二十万元,钱要回后给白某某两万元,并以此为由先后四次让白某某往外面传送纸条。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陈某某想到典押在澳门当铺一块价值百万的表已到期需赎回,便以让其朋友宋某某帮自己向杨某乙要账为由,让白某某捎带纸条给宋某某。白某某不认识宋某某,与陈某某同监室的李某某对白某某说张某某认识宋某某。白某某通过张某某找到宋某某后,将陈某某所写纸条交给了宋某某,纸条主要内容是让宋某某去找杨某乙要钱,以及让宋某某找赵某某帮忙把他在澳门永兴当铺典当的表赎回来。事后白某某以缺钱为由向宋某某借得现金500元。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陈某某让白某某传送纸条给其妻姐李某丁,纸条主要内容是问他父母的身体状况、让他的父亲帮他找律师、询问他妻子李某丁的情况、让家里人想办法把李某丁从看守所捞出来。白某某通过宋某某找到李某丙后将纸条交给李某丙,并让李某丙买点吃的给陈某某带去。当晚7时许,李某丙将买来的肉食和4包芙蓉王烟交给白某某,并对白某某说陈某某妻子还在**关着。白某某将东西带回看守所后将一盒烟交给陈某某,并将李某丙的话转告于陈某某,剩余三盒烟白某某自己抽了。事后白某某以缺钱用为由向李某丙借得现金1000元。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某又以让李某丙向杨某甲要账为由,让白某某捎带纸条给李某丙,并让李某丙将该纸条转交给陈某某父亲陈某甲。纸条主要内容是让李某丙找杨某甲要钱,钱要到后给白某某两万元,让李某丙到陈某某位于**的别墅里取烟酒拿到陈某某父亲住的**小区,让陈某某父亲想办法从公安局把扣押陈某某的手机领出来,上面有给陈某某父亲治病的医生电话号码。当晚8时许,白某某打电话让李某丙到公安局对面取纸条。李某丙和其母亲姚某某两人一起买了肉食和两包“雨花石”烟来见白某某。白某某把纸条交给李某丙、姚某某母女,并让转交给陈某某的父亲。李某丙接了纸条告诉白某某,陈某某别墅被查封了,东西取不出,杨某甲借的钱自己也不好去要,并把带的肉食和烟交给白某某让带给陈某某。随后,姚某某将纸条送到陈某某家中交给陈某某父亲陈某甲。白某某回看守所后把李某丙的话带给陈某某,将肉扔掉,香烟自己留下抽了。事后白某某再次以缺钱为由向李某丙借得现金500元。

(4)2019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陈某某让白某某传送纸条给其朋友鲁某某,纸条主要内容是让鲁某某找杨某甲要钱,让鲁某某给买点吃的由白某某带回看守所。白某某通过宋某某得到鲁某某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约鲁某某见面。鲁某某声称自己不在城固,白某某在电话里将纸条的内容告诉鲁某某。鲁某某答复说杨某甲没有钱,后白某某将此消息转告给陈某某。

3、2019年10月4日19时许,**看守所教导员王某某在带班期间,发现本应由一名正式在编民警和一名辅警共同巡查监控值班的文职民警李某戊和辅警白某某私下换班,经电话询问李某戊,李某戊声称自己有病,王某某未予纠正,致使白某某和另一位辅警二名辅警当晚值班。当晚21时许,白某某在给押人员值班点完名时,关押在12号监室的押员李某某叫住白某某,说等会有事找白某某。后白某某步巡到12号监室问李某某有什么事。李某某称想让白某某打电话帮自己和同监室的押员李某戌联系家人送吃的和烟进看守所。次日凌晨2时许,白某某以巡逻为由再次来到12号监室外,叫醒李某某后将自己的手机递给李某某,让李某某他们打电话与外界联系,并告知手机解锁密码。李某某将手机解锁后交给李某戌,李某戌趴在床下打电话给其妻崔某某,通话主要内容是让妻子照顾好老人和孩子,找检察院、法院的人活动一下,争取从轻处理,给该电话机主1000元钱,再给李某戌买点吃的和烟。李某戌通话结束后将手机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手机还给白某某,并让白随后跟刚才通话的号码联系。第二天,白某某打电话与李某戌的妻子崔某某联系后,收取了崔某某1000元现金。2019年10月12日,在组织调查期间,白某某将该1000元退缴县纪委监委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看守所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务,私自给看守所押员传递信息及物品、帮助押员通过手机向外通话,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超

检察官助理:赵静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卷宗三宗

3.城固县看守所监控视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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