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 简易程序)
腾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住址福安市**乡**村**路**号,暂住云南省腾某市**乡**村委会**街**宾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3时20分许,在腾某市**乡**街**KTV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准备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欧阳某甲)驶离,欧阳某乙怕王某某酒后驾车出事,阻止王某某离开,并用手拉住闽******号车右后车门把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车继续驶离,导致欧阳某乙被拖带跌倒。闽******号车在行驶过程中,先撞到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轻型栏板货车,又撞到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辆继续行驶至路口,因怕王某某醉酒驾驶危险,欧阳某甲打开左后车门跳出,摔倒在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车继续行驶至龙芒线K6+0M处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路边水沟内,无法继续行驶,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欧阳某乙、欧阳某甲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定司法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8.29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戴晓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腾某市**乡**村委会**街**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另附证据材料陆页)、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