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被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两份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公园南侧辅路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73********。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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