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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根据接群众举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道路上,将酒后正在驾驶冀H*U***号小型轿车行驶的被告人王某某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肆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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