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05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住沙雅县****,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00: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N-**号牌皮卡车在沙雅县托依堡勒迪镇**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15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25日,并处罚金3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新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沙雅县**,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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