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焦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职业自营游戏工作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焦某甲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吴某某,谎称欲出卖大话西游游戏装备“妙音”,经协商被害人吴某某向其支付3900元购买该装备。之后,焦某甲编造钱未到账谎言,拒绝向被害人吴某某提供装备,并将吴某某的微信账号拉黑;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焦某甲通过“快手”软件发现被害人郝某某为网络游戏主播,之后焦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郝某某,虚构自己有大话西游游戏装备“孟极”欲出卖事实,骗取被害人郝某某4400元购买装备款。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将赃款全部退出,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焦某甲共计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侯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