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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本市大关镇****。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5月16日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8日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2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龙眠西路**幢**室。2015年7月23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2018年3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弄**号。曾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城东路**园**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兴元居委会**组**号,现住本市**产业园**栋**室。2018年7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村**号。2018年7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汪某甲伙同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等六人未持有有效合法证件,在倪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下,经中国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附近非法偷越至缅甸小勐拉,并参与赌博。2018年3月13日至14日,汪某甲、佘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结伙偷渡回国;汪某乙、龙某某、苏某某三人结伙偷渡回国;汪某丙单独偷渡回国。

2.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汪某甲伙同叶某某、陈某某、储某某、甘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持合法有效证件,在倪某某组织安排下,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并参与赌博;被告人汪某乙独自一人在倪某某组织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并参与赌博。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两人结伙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等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结伙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该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佘某某、龙某某、汪某丙、苏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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