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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许,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U*****小型轿车,沿S34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霍某某马店镇红绿灯西100M处路段处时,碰撞道路护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酵含量为27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181********)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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