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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双港镇****家园****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4时59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金箭牌二轮电动车沿新安渡至练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KM+400M处,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某受伤以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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