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窜至龙山县**街道**村“全哥副食”店内,盗得约28条香烟,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764元。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窜至龙山县洗洛镇红石村村部旁小卖部店内,盗得约30条香烟,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3036元。
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窜至龙山县**街道**街的“诚信商店”店内,盗得约124条香烟及大约1万元现金,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27706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向某甲、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25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因其具有退还部分被害人被盗财物,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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