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5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2011年4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宁洱县**镇**村**组自家玉米地里焚烧烂渣,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43公顷(合141.38亩);烧毁思茅松林木452株,活立木蓄积为15.4998立方米,出材量为4.03立方米,烧毁思茅松幼树1037株,烧毁硬阔叶树幼树6843株。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毁林木及幼树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书证: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气象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廖某某、吴某某、杨某乙等11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森林放火戒严期内,焚烧地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过火面积为9.43公顷(合141.38亩),造成经济损失32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及时打电话报警和通知同组村民参与扑火,并积极参与灭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6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打火机1个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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