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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1时40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千城中门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迎宾路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83mg/lOO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婧婧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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