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1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泽州县大阳镇东街附近路段行驶时,与崔某某驾驶的晋E****7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擦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本案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9.5mg/100ml。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
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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