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泽,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鼓楼东大街XX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泽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泽经郑某贵介绍与河北人王某春认识后,双方就买卖煤焦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春在侯马农行办理银行存折,并汇入该存折34万元,存折交由李某泽保管,待李某泽将300吨煤焦油发至指定地点并化验合格后,李某泽方能取款。但李某泽以购买煤焦油需要现金为由,骗王某春将银行存折的密码告诉了李某泽,李某泽获取密码后,在并未履行该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将王某春按约定存入该存折上的33.5万元取走,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彩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泽住山西省临汾市鼓楼东大街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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