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珍贵林木采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邀约陶某某一起,由其驾驶自家的云******号轻型货车,窜至宁洱县**镇**村**号**路**道入口上方位置,非法砍伐林木2株。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毛红椿,活立木蓄积2.2038立方米,可产经济材为1.212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伐林木价格人民币2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台、电锯1台、车辆1辆、钢绳1根、毛红椿原木4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林权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抓获经过,证人陶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办理珍贵林木采集许可手续,且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毛红椿,合活立木蓄积2.203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夏泓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72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车辆1辆、钢绳1根暂扣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涉案油锯1台、电锯1台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