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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浚县**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F3****小型普通客车沿浚县浚州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黎阳后咀头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吴某某死亡,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

2019年9月17日,李某甲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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