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56********,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当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窜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袁某某承包的大棚盗窃“麒麟”品种西瓜共140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140个“麒麟”品种西瓜价值人民币40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袁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柒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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