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民租房,村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F****汽车载人途经本市龙门镇八一路时被执行查缉酒驾任务的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门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李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依据陕军大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07号鉴定意见书,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永丽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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