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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彭某某等五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庄路**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10月24日被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李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魏某甲、王某甲、彭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13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4日、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彭某甲、王某甲、魏某甲分别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在菏泽市牡丹区李某甲家中,非法制作房产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从中牟利。另被告人李某乙、魏某甲在其家中亦制作假毕业证,并从中牟利。

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李某丁(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丙(另案处理),约定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非法制作菏泽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一本,后李某丙让其对象魏某甲为李某丁制作该毕业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毕业证书;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技师学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付款记录。

2.2019年7月5日,孙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甲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房产证一本,魏某甲、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270元、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3.2019年7月,徐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甲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房产证三本,魏某甲、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710元、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4.2019年9月9日,马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甲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房产证一本,魏某甲、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170元、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5.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顾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乙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两张,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6.2019年9月6日,郭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乙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营业执照一本,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7.2019年9月10日,李某戊(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乙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营业执照一本,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营业执照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8.2019年10月16日,徐某丙(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乙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菏泽学院毕业证书一本,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270元、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菏泽学院毕业证书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学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徐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9.2018年秋天,李某己(另案处理)通过一男子,以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身份证一张,李某甲非法获利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下载于李某甲的电脑的李某己的身份证;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0.2018年4月的一天,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一女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身份证一张,李某甲非法获利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身份证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1.2019年10月22日,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山东菏泽信息工程学校毕业证一本,李某甲非法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菏泽信息工程学校毕业证书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信息工程学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2019年8月19日,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王某甲、彭某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营业执照一本,王某甲、彭某甲、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100元、100元、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营业执照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13.2019年4月16日,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彭某甲,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石家庄建工科技学院专科毕业证一本,彭某甲、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1100元、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石家庄科技学院毕业证书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14.2019年9月3日,马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王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非法制作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单县卫校毕业证书各一本,王某甲非法获利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菏泽地区卫生学校毕业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各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15.2019年5月5日,刘某丙(另案处理)通过王某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非法制作营业执照一本,王某甲非法获利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16.2019年9月26日,王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李某乙,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菏泽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一本,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270元、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菏泽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一本;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17.2019年10月,郭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李某乙,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菏泽学院毕业证书一本,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220元、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18.2019年10月8日,谢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李某乙,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菏泽二中及大专毕业证书各一本,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270元、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第二中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19.2018年9月4日,魏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李某丙(另案处理),约定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非法制作菏泽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一本,后李某丙让魏某甲为魏某乙非法制作该毕业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信息工程学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20.2019年3月,岳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彭某乙(另案处理)、彭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处非法制作山东菏泽信息工程学校毕业证一本,彭某乙、彭某甲、李某甲分别非法获利150元、50元、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菏泽信息工程学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21.2019年10月24日,侦查机关在李某甲家中依法搜查并扣押“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菏泽市教育局”、“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专用章”、“菏泽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户口专用”、“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南路派出所户口专用”、“菏泽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户口专用”、“菏泽市公安局丹阳派出所户口专用”、“菏泽市牡丹教育局”、“山东省测绘资质专用章”、“山东省菏泽信息工程学校”、“菏泽学院”“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发证专用章”字样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发证专用章”等13枚;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伪造印章单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22.2019年10月24日,侦查机关在李某乙家中依法搜查并扣押“菏泽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菏泽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菏泽菏建集团蓝天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二高级中学”、“山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专用章”、“济宁化工技校”、“菏泽市一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菏泽工业学校”、“菏泽中西医结合中等专业学校”、“山东菏泽信息工程学校”、“山东省教育厅”、“菏泽市教育委员会”、“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字样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菏泽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印章等13枚;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伪造印章单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伪造房产证5本(国家机关证件)、营业执照3本(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印章7枚;毕业证书8本(事业单位印章)、事业单位印章3枚;身份证4张(身份证件);被告人李某乙伪造营业执照2本(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印章1枚;伪造毕业证书5本(事业单位印章)、公司印章1枚、事业单位印章6枚;伪造身份证2张(身份证件);被告人魏某甲伪造、买卖房产证5本(国家机关证件)、毕业证书2本(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彭某甲伪造营业执照1本(国家机关证件)、毕业证书2本(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假营业执照2本(国家机关证件)、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本(国家机关证件)、假单县卫校毕业证书1本(事业单位印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王某甲、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彭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王某甲、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刚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彭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_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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