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金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加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9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街**委**组,住伊春市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因犯诈骗罪被原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以诈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加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加成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虚构了不用通过学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C1,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准驾证、押运证,虚构其姐夫从事二手车生意,取得17名被害人信任,骗取杨某某4,500.00元、骗取王某甲111,850.00元、骗取刘某某30,000.00元、骗取孙某甲6,500.00元、骗取孙某乙3,000.00元、张某某4,800.00元、陈某某7,500.00元、骗取尹某某6,500.00元、骗取赵某某4,300.00元、骗取王某乙2,500.00元、骗取郝某某2,500.00元、骗取杜某某4,500.00元、骗取王某丙4,500.00元、骗取屈某某4,50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屈某某4,500.00元)、骗取王某丁4,000.00元、骗取孙某丙4,500.00元、骗取王某戊2,30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203,750.00元钱,被李加成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李加成于2020年1月10日被金林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收条、银行卡转款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
2.物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本、手机2部;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郝某某、杜某某、王某丙、屈某某、王某丁、孙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加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王某甲辨认笔录、孙某甲辨认笔录、孙某乙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加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加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加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宏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加成现羁押于伊春市南岔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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