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18时许,在同组村民黄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下,酒后驾驶吉D****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二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65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