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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18时许,在同组村民黄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下,酒后驾驶吉D****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二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65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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